2016年旺角暴動案判囚7年 盧建民申上訴至終院被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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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0/07/31 17:07

最後更新: 2020/07/31 17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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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盧建民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2016年旺角暴動案被告盧建民就1項暴動罪被判囚7年,盧早前就定罪及刑期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,高等法院上訴庭今(31日)頒下判詞,駁回有關申請。判詞指,當3人或以上攜有共同目的而集結,不論目的合法與否,即干犯非法集結罪,而判刑的標準亦非單一個人行為,而是考慮到整個暴動規模。

涉案上訴人盧建民(32歲)早前就定罪及刑期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,上訴庭於書面判詞中指,上訴人一方就定罪提出質疑,指暴動的其中一項元素為非法集結,而根據《公安條例》第18條,非法集結的定義指3個或以上的人集結在一起來,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、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。上訴人一方指,定罪須證明被告與其他集結人士是共同地存有更進一步的目的,並為了該目的而作出上述等行為。

惟上訴庭拒絕接納上訴人一方的說法,並採納律政司一方的說法,指出當3個或以上攜有共同目的而集結,不論目的合法與否,即干犯非法集結罪,而共同目的亦可以單純限於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,而毋須有其他更進一步的目的。

判詞又提到,上訴一方指上訴人在事件中沒有向警方作出掟磚行為,亦沒有組織或計劃暴動,對比同類案例及案中的其他被告,申請人的刑罰過重。

惟法官在判詞中指,判刑並非只考慮申請人的個人行為,而是考慮到整個暴動規模,而對比同類案件的判刑亦不適用,因為判刑是根據原則,就每宗不同案件的案情作出考慮。上訴庭因此駁回申請,上訴人須繼續服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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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︰王仁昌